国家能源管理局的权限?

具体的工作职能,管理范围。

国家能源局是今年才设立的。直接有发改委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

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国际合作司。

承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二)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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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3月11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中国政府将组建国家能源委员会和隶属国家发改委的副部级能源机构??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为副部级机构,由国家发改委管理。
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能源管理机构设置薄弱而分散的情况,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将其工作重点定为集中统一的管理国家能源行业,加强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定国家能源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并负责落实,同时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在行政设置上,通过能源局下设的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与国际合作司9大司局,国家各大能源行业的管理都集中到能源局的管理体系之中。

但是行业管理的集中并不代表能源管理职能的集中。为了加强能源决策和统筹协调,能源局在其主要职责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

首先,国家能源局将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按照年初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在能源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能源委员会的成立,是提高能源管理机构的协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其成立重点是要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负责研究拟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相对于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其变化更多的体现在职能的转变以及决策和协调上”。而在专家看来,相对于国家能源局的副部级建制,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便于能源管理中权力冲突问题的解决。

在能源价格的制定方面,国家能源局将较以前发挥更大的作用。规定指出,在能源价格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中,国家能源局可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价格调整的建议。同时,国家发改委调整能源产品价格,也要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

除此之外,国家能源局还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综合性政策,提出进出口总量的建议。

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提高了国家石油储备管理能力,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发改委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

这一职能,将由石油天然气司具体负责。规定指出,石油天然气司将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国家油气开发和炼油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并将主导石油天然气领域体制改革。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本报记者表示,将能源储备与国家安全和能源管理都统一于国家能源局中,是能源管理体制的进步,会大大方便下一步的统筹管理。

通过这一系列的职责调整,国家能源局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原有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的困局,达到规定中所说的,“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负责研究拟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无论是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大型能源企业,还是电监会等专门的行业监管机构,都是部级或副部级建制
第2个回答  2013-11-04
国家能源局要做的是调整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制定能源法规和政策,推动能源重大工程合理布局,加强国际能源合作等,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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