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申请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刑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的结构由五部分组成:

1.本申请书名称。如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其名称应是: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如是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其名称应是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不服何单位何字号文书的决定或裁定或通知,而提出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罪犯在刑事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申请复议。

在刑事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控告、检举犯罪的不立案通知而申请复议。

在民事诉讼中,不服申请回避不准的决定而申请复议。

在民事诉讼中,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而申请复议。

4.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述不服有关司法机关在刑民事诉讼中对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裁定、通知的事实与理由。

5.结尾。由四部分组成:罪犯接受复议申请书的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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