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隐瞒行程从沪来杭 要负法律责任吗

如题所述

需要付法律责任。

2022年4月6日,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母女俩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母女俩其中一人已经确诊,如果她们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是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她们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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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16

隐瞒或谎称病情、居住史、行踪轨迹等,这些隐瞒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认定为拒绝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这些客观上的行为,如果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那视具体情节及行为后果,是可以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存在阳性感染,而仅是隐瞒从疫情高发地区的旅居史或行踪轨迹,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即使无法构成相关涉疫犯罪,也属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

疫情隐瞒行程不报处罚

1、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对其他受害人被感染由此发生的伤亡产生的医疗、误工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应予赔偿。

2、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可能因违反前述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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