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管辖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1-05
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8、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9、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1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1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1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5条第二款);

13、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4、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及私自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7、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20、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312条);

21、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第275条);

22、乱占滥用林地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非法占用林地、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228条、342条、410条);

2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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