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子公司签订,总公司可以发函把人调度到其他分公司吗

如题所述

集团公司要将劳动者从一个公司调派至另一个公司,须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明显不合法,应恢复劳动关系。 集团公司要将劳动者从一个公司调派至另一个公司,须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关于集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无“集团公司”这一法律概念。在劳动关系之中,劳动者所对应的劳动关系主体并非“集团公司”,而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集团公司要将劳动者从一个公司调派至另一个公司,须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本案中,A公司明显构成单方变更,明显不合法,当地仲裁委裁决应恢复劳动关系。

2、关于工作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该集团公司将唐某调派至B公司,其工龄也应合并计算。

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划分

1、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劳动关系,先终止再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果未及时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诉讼,两家公司应同时成为诉讼主体。

2、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视作“人员借调”,属于“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该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如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伤责任主体、享受福利标准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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