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户口注销需要亲子鉴定吗

双户口注销需要亲子鉴定吗

没有此规定,你是注销户口,不是落户告诉派出所户籍室,有两个户口申请注销一个 。
【拓展资料】
我国户口管理政策及法规
一、户口登记含义及登记项目
户口登记也叫户籍登记,是以依法记载的方式认定和反映住户与居民的基本社会性态及其变化的户口管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履行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管辖区即为户口管理区,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
我国户口登记的项目,在不同时期略有变化,但都围绕确认公民身份、亲属关系和法定住址等方面设定,以全面完整地反映住户与居民的基本社会性态。目前登记的项目主要有:户口类别、姓名、民族、性别、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出生日期、出生地址、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住址、职业及服务处所;实行居民身份证制证制度后,逐步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原来的《户口登记簿,又增加了监护人、身高、血型、本人期标准相片和公民身份号码等项目。
户口登记是国家对居民基本社会性态的确认,依法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及其相关事项的效力,是其他社会管理经常引用的依据。
二、我国户口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对于这一原则范围,具体实施中有几点应当注意:(1)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行政管辖之内,所以暂不进行户口登记,但以上地区居民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由于军人居住行止具有相当保密性,因此,我国规定“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这就是说,现役军人同样有户口登记管理,只是其主管机构和管理方式与普通居民不同。(3)除定居国外的华侨接受驻在国侨民管理外,我国驻外机构人员和其他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仍应履行户口登记,但具体管理由我外交、外事机构负责;半年以内短期出国者,户口仍由公安机关主管。(4)正在依法被劳改、劳教者也应履行户口登记,但具体工作由劳改、劳教单位依法进行,并在户口统计等业务上向地方公安机关负责。
三、户口登记原则
1、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都要履行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和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应履行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的身份记载是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簿的登记制度。户口簿记载全户常住人口的户籍项目,标明户籍性质。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立户的原则: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3、公民应在常住地登记户口。为了户口登记准确,不重复、不遗漏,规定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人口,决不允许在两个地方都登记为常住人口。
4、户口登记簿册统一设置。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簿册,是按照户政管理的要求和任务设置的,户口簿册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四、户口登记的主要表册
户口登记的表册主要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
(1)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的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3)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我省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
(4)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时,承办人均应签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印章,同时申报人还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章。泠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主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驻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
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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