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辩论、质证;裁决前调解;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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