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大用益物权的相同点总结

如题所述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例如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扩展资料:

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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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
简单来说,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同属于物权。区别在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的主体是所有人。而用益物权的主体是非所有人,因而是一种其他物权,其支配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是“限制物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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