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管理

论述题

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
1.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也规定了政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加以规定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严格讲,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及其表现作了规定.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经济危害界定.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多种表现形式:
1)仿冒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第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主要表现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4)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包括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主要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行为.但不包括以下四种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
第一,销售鲜活商品.
第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第三,季节性降价.
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第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9)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0)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主要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其主要的职权有:
第一,询问权.即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查询,复制权.即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检查财物权.即有权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第四,强制措施权.即在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如有必要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五,行政处罚权.即对查证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具体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最主要的是赔偿损失.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消除影响等.
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
(1)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垄断,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和某些特权,对竞争对手或顾客的竞争行为或购买行为进行限制,以谋求独占市场和市场垄断利润,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行为的性质上看,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竞争行为,只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从行为的结果上看,限制竞争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的抑制,即阻碍市场机制使之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即使市场机制发挥消极作用.
第三,从行为的主体来看,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或政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则只能是企业.
第四,从行为的概念本质来看,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是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违反诚实守信和商业惯例.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都是与竞争有关的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
(2)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当的交易限制.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横向限制协议.即处在生产或流通同一阶段的竞争者之间制定的限制竞争协议.电凸价格固定协议,市场分享(割)协议,产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共同行动维持零售价格协议,投标协议等.
第二,纵向限制协议.即在不同的生产和流通阶段,在产品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如维持转售(零售)价格协议,一揽子买卖协议,附不当约束条件交易协议,专供协议,附不当排他条件交易协议等.
2)企业优势的滥用.企业在市场获得的经济技术等竞争优势,有些是靠竞争获取的,有些则是依靠其独特的资源独占,独特的地域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经营权等形成的.企业具有优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滥用其优势,则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
企业滥用优势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直接或间接地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第二,以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施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影响.
第三,在相同性质的交易中,对其他贸易对手采用不同的条件,即实行交易歧视,从而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以对方接受额外的义务作为交易的条件,而这些额外的义务按其性质或商业惯例与该交易并无必然的联系.
第五,掠夺性价格,即一个企业在面临竞争的市场地区收取较低价格以便驱逐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六,拒绝提供,即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货物或服务提供者拒绝向其他有竞争关联的交易者提供货物或服务,从而使其与自身有关联的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3)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所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干涉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之间及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部门垄断.指部门为了自身部门利益,运用其行政职权如投资审批权,许可证发放权,资源分配权等,限制和排斥其他部门企业与本部门企业竞争.
第二,地区垄断.指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通过人为设置地方市场的行政性壁垒,如以政府的名义广设关卡,检查站,收费站等,控制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控制和限制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
具体表现形式有:
第一,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反垄断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完整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行为监督管理
(1)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1)广告的概念.广告可分为商业广告,社会广告和公共广告.狭义的广告即指商业广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2)广告的特征.广告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必须有明确的广告主,即使公众明白该广告是由谁发出的.
第二,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这是广告在本质上与其他形式的宣传如新闻报道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第三,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只有凭借一定的媒介载体,才能达到其传播的目的.
第四,广告的根本目的是推销企业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2)广告准则与广告审查
1)广告准则.
第一,广告的一般准则.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我国所有广告都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
表现在广告内容上,这一般准则:①要求内容必须表达清楚.如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都必须清楚明确.广告中使用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②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内容.如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
表现在广告形式上,这一一般准则要求广告除应当具有科学性,艺术性外,还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因此,要求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二,有关广告的专门规则.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关的广告规则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有:①比较广告准则.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②涉及专利权广告准则.规定涉及专利权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等.③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如规定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④农药广告准则.如规定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等.⑤烟草广告准则.如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等.⑥金融广告准则.如规定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忠告性语言.⑦房地产广告准则.如规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晰,准确,明示价格的有效期.⑧新闻性广告准则.如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广告审查.广告审查是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查验,核实,认可,以保证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广告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①广告行政性审查.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的自我审查.
第一,行政性审查.《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广告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等.
第二,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和发布.
(3)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监督管理广告市场的准入,依法履行广告经营登记的职能.凡申清设立广告公司,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登记注册,从事广告经营.
第二,对各类广告活动以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第四,监督管理户外广告.
2)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用;依法停止其广告经营业务等.
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广告违法行为一般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责令改正,罚款,停止广告经营业务等.
4.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1)商标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商标的种类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组合构成的,用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销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2)商标的功能.一般来说,商标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功能:
第一,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第二,具有表示并担保商品,服务质量的功能.
第三,具有广告功能和促销功能.
第四,具有财产功能.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无形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用来投资,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受益,也可以转让所有权.
3)商标的构成要素.依据新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这些构成要素中,可以是其中的某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某两项甚至多项要素构成一个商标.三维标志是指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立体标记.
4)商标的种类.
第一,根据商标结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第二,根据商标使用对象,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第三,根据商标使用,商标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第四,根据商标注册与否,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第五,根据商标的特殊性质,商标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
(2)商标的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第一,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原则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其自己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即实行强制注册.
第二,申请在先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提出了注册的申请,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
3)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当具有可视性.所谓可视性,是指能够让人看得见.
第二,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其基本要求是能够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或者不同服务者提供的同类服务予以区别开来,使人便于识别.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
第三,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具体说,依据《商标法》规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第四,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如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红新月等.
4)商标注册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初步审查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有关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等于是核准注册,还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还需要经过公告程序.公告的目的,是可以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5)商标的异议.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排斥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专用权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第一,商标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第二,商标使用许可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继承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失去经营能力,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
第四,商标法律诉讼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围绕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争议等商标纠纷,依法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第一,专用权的独占性.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专用权的时间性.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出了有效期,未进行续展,其专用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3)专用权的地域性.即商标在哪国注册只能在哪国有效.
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依法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中组成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已经核准注册在案的某一类别中的具体的商品.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册商标专用权仅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它表明的是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在自己已经注册核定的商品上独占的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更多强调的是专用范围.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超出这个范围,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还包括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核定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5)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依据《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第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商标使用的管理
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依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第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第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外,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
2)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一,冒充注册商标的.即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注册标记的行为.
第二,未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
第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5)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点.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不同特点在于,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管理.依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经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此外,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还有:
第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问限制.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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