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劳动法有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要领导批示的么

我腰扭伤开了一周的病假条,是正规医院的假条并附有开药的单子,今天我爸爸帮我去交假条领导却不批要我去上班,否则要按照旷工辞退处理,但是我这是生病啊,难道领导不批我就能不生么,真是太气人了,明明是趁机会整我嘛,哪位好心人帮帮我告诉下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啊!
明天领导让我打电话给她,我怎么和她谈啊,我真是不想和这种人讲话但是毕竟在她下面工作。。。。

员工请病假是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的,而且只要提供生病证明是很容易得到批准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同时员工请病假:

1、病假应该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2、劳动者生病,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旷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扩展资料

我国新劳动法规定的病假大致由三中情况组成:

第一部分是在企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标准确定。

第二部分是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应该由用人企业和职工代表通过协商,确定病假的工资发放标准。

第三部分是企业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那么这种情况就要按员工在岗时的实际工资的70%给员工发放工资,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根据上述表述,员工在请病假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企业是需要按一定的标准来给员工发放工资的,而且不能低于本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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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7

员工请病假是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的,而且只要提供生病证明是很容易得到批准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同时员工请病假:

1、病假应该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2、劳动者生病,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如果算你旷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请病假的工资计算: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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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23

截止到2019年5月4日,在新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要领导批示的内容。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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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17

病假应该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生病,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如果算员工旷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领导不批病假:

1、携带医院开具的证明给领导看;

2、如果还是不批,而且病情较为严重的话,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一年可以请多少天病假,职工可以请病假的时间由病情确定。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项规定,职工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请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病假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几个条件:

1、病假证明来源不明

公司对于请病假的员工一般都要求其提供在医院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用以初步推测病情真伪。

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

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没有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

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从而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病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2、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病假证明

作为医疗机构以及专业的医院,其开具的病假证明应当符合其相应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

曾有员工提供就诊记录显示的就诊科室与《诊断证明书》显示的科室不一致,而医师却为同一人,法院认定该情形显然不符合常理,而原告并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其他因素法院未对其主张的病假予以采信。

3、病假期间劳动者外出旅游

病假本来设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员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的事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时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就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并无不当。

4、以患病为由不提供病假证明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是基本权利,自然不能被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任何人和组织非法剥夺,因病就医及休假权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管理权。

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由他人代开的病假证明

有员工不在本地就诊,由他人代开病假单的情况。针对此类员工,用人单位需核实该期间员工在外地的证明。

也有员工就诊多次,病患确实存在,因行动不便等客观因素无法亲自前往,为继续治疗,而由家人代开药物和病假的情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在听取员工解释的基础上,再前往医院核查为宜。

6、病假证明有被涂改痕迹

现在很多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已是机打,不太可能会出现修改的情况;如果在手写病历和病假证明的情况下出现有明显涂改的情况,致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与病历不符,医院又未出具证明称涂改为其所为,那病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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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1、病假应该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2、劳动者生病,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如果算你旷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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