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变更和承继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发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由新用人单位替代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还会依法延续存在。

一、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实行全面履行原则,包括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法定规定的义务,也包括履行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义务。

二、合同中止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中止制度,仅在一些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省份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中止情形。主要包括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中止;因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中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中止以及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中止等。

实务中,针对用人单位主张疫情为不可抗力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可见,以疫情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尚无法律依据。

三、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采用口头形式亦可实现劳动合同的变更。

四、合同承继

劳动合同的承继是在发生分立、合并等用人单位主体变化的情况下,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主体的法定变更,这种主体变更只限于用人单位。

五、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过协商一致,延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一、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义务

(1)支付劳动报酬。

a、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

(7)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a、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者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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