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判刑出狱后还需要退赃款吗

如题所述

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实际上,司法实践当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如何进行退赃能够在量刑的时候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良好的减刑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最为困扰的问题,建议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罪犯需要退还赃款,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赃款被罪犯挥霍,无力归还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赃款必须归还补齐!赃款归还是无可厚非的,但可以在法院同意的前提下分期归还。没钱退赃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量刑进行判决即可,不用考虑减轻刑罚。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退还赃款赃物的,在那个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
综上所述,一般这个犯罪分子以违法的手段得来的一切财物都是需要退还的,并且那些被上缴到国库的没收的财物是不可以私自挪用和自行处理的,并且被判刑出狱之后也是需要退换这个赃款的,因为坐牢仅仅只是这个刑事责任,而这个退赃款是属于民事部分的责任。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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