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需要什么证件?

如题所述

一、开大药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二、开大药房需要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扩展资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荷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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