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三年,试用期为最长的6个月。现在是第五个月。先公司已不符合公司要求 劝退。要我填写自愿离职申请。请问这是否符合标准?
看了其他的文章发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那具体录用条件的证据怎么样的?不符合的证据怎么样的?怎么样才算是证据~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辞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递交手签辞职报告,工作交接完毕后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你公司做的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觉得你行就用你,觉得你不行就不用你,知道你心里不好受,可这没什么道理好讲啊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您所说的签署合同2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是不得超过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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