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已交纳的物业费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因不满A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而在合同终止后,与B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小区的物业费为按季度收取,故有部分物业费尚在A物业管理公司处。小区业主委员会至A物业管理公司索要部分已交纳的物业费却遭到拒绝,A公司称,不续约是该小区业主的问题,并不是A公司的问题,况且,该小区的部分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的总额远远大于业主委员会欲要求退还的总额,故拒绝退还。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如物业服务企业有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是应当返还业主的,至于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应当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所以上述物业管理公司以部分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返还预收而未提供服务部分的物业费,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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