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时,海关一般不会检验产品的真假,但如果出入境商品中有名牌产品,则需要该品牌的授权书,海关需核验该产品的品牌授权书,以确定是否是赝品,而且海关还需要对入镜的名牌产品征收税的,所以,如果是进出口国际大牌产品的,建议要备齐相关资料,以免产品遭到海关扣押。
海关检查主要看跟报关的资料是否一致,品名、数量、申报货值等信息,是否有骗税、逃商检、HS编码归类不正确,海关查验不收钱,但是因为是在港区进行查验的,港区要负责拆箱、装卸、封子等,所以要付给港区钱。其实海关检查很少碰到的,一般海关是直接核对箱单发票的,除非在过机检查中出现安全警报的货物,那这一批就肯定会被海关要求检查的。
若是在进出口货物中发现假冒,仿造的品牌产品,海关有权对这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没收,罚款,品牌方也会因此而投诉,惹上官司,企业信用等级掉级,严重时很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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