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四年级学生和另一个一年级的小学生在安阳白璧集中心小学的学校里奔跑着却意外相撞,一年级的小学生倒地后竟然被地面上的某尖锐物撞得下巴受伤,伤口深可见骨,去医院缝合八九针,受伤小孩家长一切都按照高标准治疗和买药,前后花费几千元。目前学生班主任只让双方学生家长协商赔偿。学校理赔处表示:按惯例,学生之间发生的事必须学生家长负责,学校无责任,不予办理。请问这个事故是这方四年级学生家长负责全部责任?还是受伤孩子家长、以及学校也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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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小孩,在学校受伤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