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交强险,判决书还没下之前动用了保险公司的一万元赔偿,这件事情和保险公还有关系吗

如题所述

1、关于受害人一方起诉后,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以及受害人一方不起诉保险公司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关于保险公司应作为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的问题,目前理论上仍有争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指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致对方损害的一方)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受害人一方仅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致害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加。如果受害人一方起诉时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受害人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加。释明后受害人一方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且致害机动车一方亦不要求追加保险公司的,则可以不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2、关于机动车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性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交强险与商业性三者险责任原理与确定因素不同,两种保险责任原则上不宜在一案中一并解决。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应基于交强险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基于商业性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致害机动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其投保商业性三者险的保险公司;3、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否追加原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问题。因交强险旨在通过保险赔偿投保机动车之外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故在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的案件中,应当追加原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反诉被告,以便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关于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时效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承担问题,应当由机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时的赔偿处理原则问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在由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超过限额的部分,视案件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定。若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责的机动车一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若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仍应视事故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6、关于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均参加了交强险,法院对双方的损失是直接按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还是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对不足部分再按比例确定赔偿责任问题,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此种情况,应由两方机动车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对方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7、关于受害人构成伤残,要求致害机动车一方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以及交通肇事司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受害人构成伤残,有权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肇事司机构成犯罪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应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8、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的事由对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是否适用的问题,交强险作为法定险,保险公司履行其赔偿义务的依据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且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亦并未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应免除责任,故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能作为保险公司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依据。至于交强险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投保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条款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约束力;9、关于机动车买卖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交强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而存在的保险,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均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投保人出卖车辆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10、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为两辆或两辆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关于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如何分配;如果只有个别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诉,
交强险限额是否应预留的问题,交强险作为法定险,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在不同时间起诉,判决作出时间不一致,可能导致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很大。在多个受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将同一交通事故的案件合并审理,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合理的分配。如果只有个别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可通过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该交通事故存在多少个受害人,以征询函的形式询问其他受害人是否参加或另行提起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或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12、关于机动车存在主车和挂车都投有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可能不同),当事人的损失数额超过了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不管能不能分清是主车还是挂车的责任,承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作为受害人的第三人先行赔偿;13、关于受害者只起诉保险公司而不对直接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投保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受害者对直接侵权人并不提起诉讼,只起诉保险公司并不合适,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将直接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4、关于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的问题,
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之规定;15、关于保险公司承担强制险的赔偿金额在判决主文中如何表述的问题,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判决书主文中应当分别表述“交强险”责任与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具体可为:某保险公司给付受害人死亡伤残类赔偿金(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具体赔偿项目)XXX元、医疗费用赔偿金XXX元、财产损失赔偿金XXX元,共计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支付;某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共计XXXX元,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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