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2-20
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法院不可以使用执保字文号。
法院的财产保全分为三种,一是诉前保全,编财保字案号。
二是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保全,一般编案件的案号,不另行编立案号。
三是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才编立执保字案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30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节选)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29
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法院不可以使用执保字文号。
法院的财产保全分为三种。
一是诉前保全,编财保字案号。
二是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保全,一般编案件的案号,不另行编立案号。
三是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才编立执保字案号。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你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4个回答 2021-03-31
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法院不可以使用执保字文号。
法院的财产保全分为三种,一是诉前保全,编财保字案号。
二是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保全,一般编案件的案号,不另行编立案号。
三是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才编立执保字案号。
诉讼保全应该是有裁定书的,也应该给你一份的。但法律未对该裁定书的送达时间进行规定,所以几乎所有法院都不会第一时间将此裁定送达给被保全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日后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效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