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关于申诉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