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学与取消入学资格的问题,知道的朋友帮帮忙.

我有个朋友,在黑龙江科技学院上学,他的补报的时候被定向录取的.现在他又不想读了,想回高中复读一年再考.他要办理退学手续,不过学校说给他退学的理由是重大事故,并可能影响以后的高考.
真的有这个规定吗?有谁知道的可以告诉我,答案要详细的.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累计超过一学期总课时 1/3 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 1/3 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一切待遇。学生可以停学一次,时间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

(三)停学学生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的班级就读。

(四)凡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休学、停学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六、退学

第 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课时 1/3 者;

(七)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自己申请退学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能正常求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 对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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