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前将自建房确权在二儿名下,大儿怎么办?

如题所述

按照民法典,如果存在农村户口的老三或者农村户口的姐姐或者农村户口的妹妹,那么,不光老大有权从父母的原承包地中划出自己应得的份额,其他兄妹也是这样。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子女都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有遗嘱表示,老二是老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那么,只有按照遗嘱执行。于是,老大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兄弟姐妹想获得继承遗产的主张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有些地方宅基地不紧张的话,是没有人管的、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两处宅基地是不可同时入老人名下的,能入一处,也是在应当的。当然大儿子可以跟老人商量一下

不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情况
1、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卖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2、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以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3、子女已经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4、对不需要居住的农村住房不予拆除,且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5、已经拟定实施旧村改造的或是已经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住宅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父子之间有什么不能说的,他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属于他那一部分的房产,已不算本村集体了,就没有资格拥有本集体的宅基地。老人拥有两处宅基地,当初没有分家的时候建了两处房子,应该是以大儿子或小儿子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但是《民法典》规定"地随房走",但可以等老人百年后,这是法律规定的结果,不是继承的结果,村委会有权收到老人的一处房产,但老人当初是以他大儿子的名义申请的,由于大儿子还在集体,村委会就没有权利),同时大儿子要求老人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