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但是不同地区的标准不一样,部分地区有,部分地区没有。
比如没有的地区——广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五条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不能享受补贴。
再比如有的地区——-潍坊市,潍坊市2019年规定,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参考资料来源:
普通四级社会残疾人目前没有什么补贴方面的政策,但能按残疾类别享受相应的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按各地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补助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咨询当地残联,民政部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