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自筹资金属于公款吗?

移民自筹资金属于公款吗?

挪用自筹款项应认定为挪用公款
传统意义上的公款,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国有、劳动群众集体。公款作为公共财产的一种,其认定适用有关公共财产的法律规定。关于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可知,经其他非国有单位(包括个人)等主体捐赠、赞助的款项也属公共财产范畴,这些被捐赠、赞助而形成的自筹款项其所有权即归属于管理、使用这部分资金的单位、机构。由于这些单位在性质上都是国有单位,比如民政部门等,因此,这些财产在性质上就属于公款,挪用这部分自筹资金应该认定为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规定了该罪的从重情节。那么挪用上述资金,是否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笔者认为,特定款物着重强调的是由国家拨付,如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等等。只有这些款物来源于国家财政时,才能认定为特定款物,如果是其他来源,则认定为普通公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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