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简述)无障碍通道坡度为(1:20~1:8。最大高度为1.5~0.35m)。
七层及以上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2.00m,七层以下入口平台不应小于1.50m。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点及拐弯处应有1.50m的使用空间。坡道及平台处应设栏杆扶手。如详细了解,请阅此两规范。
《住宅无障碍改造技术指南》适用于民用住宅独立成套房屋室内的无障碍改造,非独立成套住宅的无障碍改造可参照执行。
标准从无障碍改造的技术性要求、改造前的评估、康复辅具应用等方面,提出了住宅无障碍改造的原则、室内各要素的改造建议以及具体改造内容的评估表和常用居家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建议。
《指南》面向由于永久性或暂时性身体功能障碍,需要借助康复辅助器具等设施满足或改善居家基本生活的使用者。
为便于其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其它日常生活类设施设备,对住宅的设施进行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改造,以提高其居家生活的自理能力、安全性和便利性。
总结:
评估是整个住宅无障碍改造过程中重要环节。标准明确,住宅无障碍改造实施前,宜由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对使用者身体基本功能和其居住、活动等生活空间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估建议。
有国家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各地应该还有各自的《条例》、《规范》、《办法》等。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残疾人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协调、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交通、通讯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保障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能够满足社会基本需求,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国家有无对无障碍通道设计要求规范?如果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居民楼设计时要有而开发商未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