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以推动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第十二条强调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需与环保等部门合作,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重点行业、任务、空间布局等,同时设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等关键指标,并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要求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融入循环经济元素,确保规划的全面性。


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废物排放的减少。


第十五条规定,产业园区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包括产业定位、资源高效利用等,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禁止准入。


第十六条规定,政府会根据循环经济原则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企业聚集于园区,促进产业链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确立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强调总量控制,根据国家指标规划产业结构,确保新建项目符合能源、环保和资源使用限制。


第十九条强调通过目标责任考核,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评估,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规定强制回收制度,企业需负责回收和处理列入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针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提供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服务,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改善。


最后,第二十四条提出加强循环经济的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循环经济管理水平。


扩展资料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经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4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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