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