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如题所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广泛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人类生存的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污染、气候变化等众多领域。这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2.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公法、私法等,使得处理这类关系需要多部门合作和协调。


3. 公共利益导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涉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这类法律关系往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导向。


4. 强制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动态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6. 长期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处理需要长期坚持和持续努力,不能一蹴而就。


7. 科学性:处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需要遵循科学原则,考虑环境与资源的生态规律和科学原理。


总的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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