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如题所述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过程。


首先,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对于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开标和评标地点则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第二十三条指出,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必须被邀请参加,并确保整个过程有记录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的接收,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文件将不被接受。


评标过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中非常重要,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构成需满足特定要求,如技术、经济专家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且评标专家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七条列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条件,包括投标人的相关人士、项目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以及存在经济利益冲突或违法行为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在第二十八条中负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非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指出,如果投标报价过低且不能合理解释,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评标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将在省指定媒介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如果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最后,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合同的签订以及履约保证金的提交等环节。


在整个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必须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或附加额外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扩展资料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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