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货如何核算?

如题所述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货如何核算?
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按6%交税增值税.
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有什么区别?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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