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几年以上 (含几年

如题所述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

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

家实行代偿。

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

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

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

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代偿标准:是在校期间学制范围内应交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贷款期间产生的全

部利息。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如果既有生源地贷款又有国家助学贷款则任选

一项上报,不能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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