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
一、入罪的故意伤害分几级?
1、入罪的故意伤害分四级,具体划分为轻伤一级、二级,重伤一级、二级。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
1、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
3、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三、故意伤害伤情鉴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鉴定书错误摘录原始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作为故意伤害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制作要求必须客观、规范。如白某申诉案,原案据以定罪的鉴定书将“015181号”X线片报告误摘录为“05181号”X线片报告,导致申诉人误认为鉴定意见未依据本人的病历资料,久访不息。
2、鉴定书书写、论证不全面、不科学。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据以定罪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以下共性问题:检验不全面,在“检查所见”部分仅有会诊意见,无鉴定人阅片记录,并且未将送检材料X线片列为检验范围;分析说明不科学,检验对象与鉴定依据不一致,但又未对两者的相关性作出任何解释说明;鉴定书未载明送检材料,无法审查“书证摘要”是否属实;CT检查未载明日期,无法分析此片与外伤的关系等。
3、送检材料不齐全。送检材料是鉴定意见作出的重要依据,送检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全面、不科学甚至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如卢某申诉案中,公安机关在两次鉴定中均未送检被害人初次入院所拍的腹部CT片,两次的鉴定意见均是依据被害人出院后第二次入住其他医院(已与案发时间相隔20多天)所做的X线片,结论为:右侧第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在被告人一直反映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不是原始病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初次入院所拍的CT片也显示“右侧第11肋骨骨折”,由此导致申诉人认为办案人员故意隐瞒证据。
4、理解、适用标准不统一。为确保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虽然对各类伤情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伤情理解、适用标准不同的情况,造成鉴定意见截然不同。如陈某申诉案,原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诉讼期间由三个不同鉴定机构进行了三次鉴定,由于对相同的伤情符合哪种伤情标准理解、适用不一致,三个鉴定意见相差甚远。法院最终依据重伤判决,被告人陈某对此申诉不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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