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四个特别标准

民族地区四个特别标准

民族地区四个特别标准是指:
1、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
2、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才能确保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方向不偏移;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纲”;
4、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够克服前进中的各种困难,走向胜利的彼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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