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跨省异地就医政策

内蒙古跨省异地就医政策

内蒙古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包括:
1、符合异地就医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异地就医人员应当按照就医地规定办理就医,并接受就医地管理;
3、自治区各级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应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与本统筹区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包括业务咨询、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等。
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主要情况具体如下:
1、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2、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
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申报原因包括: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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