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航空退票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2021年1月27日0时前购买且乘机日期在2021年1月28日(含)至2021年3月8日(含)机票的旅客,自2021年1月27日0时起提出免费变更或退票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费退票或免费改期一次:

(一)乘机日期在2021年1月28日至2月3日的旅客,在航班起飞前提出退票或改期申请的(航班起飞前退座并在起飞后提出退票或变更的情况同样适用);

(二)乘机日期在2021年2月4日至3月8日的,在航班起飞日期前提前7天提出退票或改期申请的(航班起飞前提前7天退座并在7天内或起飞后提出退票或变更的情况同样适用)。(提前天数计算方法,举例:2021年3月8日的航班,须在2021年1月27日0时至3月1日23:59分期间退座或提交退票、改期申请,方可免费退票或免费改期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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