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退休怎样计算工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期间算不算工龄?

我是山东煤矿企业职工,2010因病鉴定四级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补贴,2019年底达到退休年龄,单位通知说这段时间不算工龄,极大的影响退休工资。想请问这段时间不算工龄的话是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想违背?我们是弱势群体,急请专业的老师解答!

不计算缴费年限。
劳动者退休,计算退休待遇,工龄不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因素,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国企、县以上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军龄、下乡知青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工伤四级,退出劳动岗位之后,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不能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考虑到这部分人可能因为缴费年限短,影响基本养老金,为了保障其利益,规定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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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06
四级工伤伤残以上退休后仍然享受伤残补贴。退出工作岗位如果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单位还给与缴纳社保,就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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