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性法规和法律及行政法规不一致,出现冲突的时候,可以怎样做呢?
我知道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是针对渔业法的,当中表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吗?如果以后出现其他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冲突的情况,可不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作为判决的法律理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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