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A公司2016年3月底离职,4月15号发放最后一期工资,申报给税务局是4月份,新公司2016年4月初入职,5月1号发放第一份工资,但是申报给税务局是4月份,现在税务局要求我补缴个人所得税,说我4月份有两笔个人所得,该不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