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

扩展资料: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现实当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一帆风顺获得美好的生活,实际上有许多人所生活的环境往往具有非常多的冲突以及非常大的压力,建议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该尽量为自己减压。

如果原告在原诉请求权之外,增加另外的具体诉讼请求,即违背了一案一由,应引导其另案起诉。如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诉请求给付货款,现申请增加诉求,向被告追偿原告已经支付下货工人致伤的赔偿款。

原告所增加的诉求为求偿请求权,与原诉的债权请求权不一致,笔者认为不能合并审理,应引导其另行起诉。同理,对变更诉求的问题进行应对,如原诉求数额过低或计算错误,申请变更的,笔者认为应予以准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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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05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
第2个回答  2018-11-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第(二)项“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存在,原告可以在庭审辩论未结束前有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一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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