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但该款同时规定,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营改增后勘察设计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