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收帐欠债人自己吃药,收帐人有什么责任

去收帐欠债人自己吃药,收帐人有什么责任

       要看具体情形,如果因为讨债人在要债过程中采用威胁或暴力或强索硬讨等不当行为逼债,导致债务人当面喝药,收债人因其付债行为,在法律上便负有了积极救助的义务。如果讨债人没有及时施救,导致债务人服毒自杀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普通人见死不救,本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1、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2、本案的关键在于讨债人的要债行为(先行行为)是否使其产生了积极救助已经服用农药的债务人的作为义务。

       二、界定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这是鉴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也是不作为与作为能够同视、具备等置性的所在。这种现实危险性,表明了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确实性和急迫性以及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具有违法性。

       3、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若危害结果并不能归属于先行行为,即虽然发生了间接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仍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如果讨债过程中采用威胁或暴力或强索硬讨等不当行为逼债,导致债务人自杀身亡。

       那么债务人的死亡就与债权人的行为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讨债人的不当或错误行为导致债务人服用农药后,其先行行为便使其产生了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讨债人有能力采取措施救助措施,却离开现场放任不管,就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要对债务人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四、如果债权人讨债时,没有采取不当言行的,原则无需承担责任。

        比如,如果是债务人借钱不还,以电话关机玩失踪的方式躲债,见到讨债人后,扔掉农药瓶子,并回家打电话告诉家人自己喝药了。此种情况下,讨债人对债务人喝农药的行为不具有可预见性,其正常的要债行为也不具有使债务人发生自杀的现实危险性,讨债人的先前行为即要债行为并没有导致危险,而是债务人基于自主决定使自己陷入危险的,故讨债人对债务人的喝农药行为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职务行为或者法律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此时,尽管债务人死亡也是一个严重后果,但不应该因为其死亡后果就推测讨债人是不作为犯罪。只能从道德上来讲,债权人应以债务人的生命为重,宁可当作是真喝药也不能想成是对方在吓唬人。在得知债务人喝药后不加施救就离开,讨债人的行为有违道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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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4
  欠债人身体有病,按照医师开的药方服药,这个是正常的。如果债权人去收账,债务人没有钱,因为怕还债而喝农药自杀的话,就要分清责任。应当报警由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应该要注意的是,去催讨债务也好,要求对方还债也要有一个理性的表达。如果对方确实存在还款困难的,也给他一个宽限期。要不然,祸从天上来也不好收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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