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重新申请就行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确认延期时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申请信息填报有误、发生变化或退出申请后想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在申请表页面点击“重新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不影响。个人或者单位申请信息填报有误、发生变化或退出申请后想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影响普通指标摇号次数的累计。但申请新能源车摇号的,仅在“审核通过”状态下重新申请,且再次审核通过,轮候时间不变;在“审核通过”以外的状态重新申请,轮候时间将重新计算。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指标有效期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指标但未使用的期限内,因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信息变更”业务。申请人可在指定网站打印或到指定的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信息变更表》按要求填写全部信息,并带齐相关的证件前往办理。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件信息有误及证件住址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前请先完成身份证明信息更换新的身份证明证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时,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申请信息确认相符的,可以同时办理变更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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