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如题所述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一、行为目的不同。

1、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2、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二、手段方法不同。

1、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

2、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三、侵害客体不同。

1、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2、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四、法律后果不同。

1、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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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8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一、行为目的不同。

1、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2、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二、手段方法不同。

1、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

2、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三、侵害客体不同。

1、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2、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四、法律后果不同。

1、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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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1-06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

“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3、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是受法律保护的。

5、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6、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套路贷

百度百科-高利贷

人民网-“套路贷”不是贷,是犯罪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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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3-26

“套路贷”案件主要特点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再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额还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借款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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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12-21
没什么区别,都是高额利息,会害死人的,不要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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