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又出台了新的政策,对持股超过1年的,现金分红,不用缴税。
2015年又出台了新的政策,对持股超过1年的,现金分红,不用缴税。
追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要看看:《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政策内容
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2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实际税负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
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