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完税凭证上所载日期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32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33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