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监督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行政许可监督有哪几种方式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一些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或制裁手段,如责令改正、撤销、吊销等,在实际执法实践中还不仅限于这些手段,与该法相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很多措施都是可以依法适用的。
从行政法学意义上来讲,行政制裁手段可以具体归纳为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强制,二是行政处罚。
抛开公、检、法、司等机关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谈,仅就法律规定所赋予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手段来说,一般可以包括这些。
一是在行政强制方面,设定了四种:1、责令停止作业,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关闭,4、责令停止使用(设备、用品)。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强制如果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受限的。
二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在《行政处罚法》中设定了七个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法律客观: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接受市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擅自增加环节和程序。第六条本局统一以淮安市规划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局属单位(处室)不得以自己或其他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明令撤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审批。第八条局属各有关单位(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明确、规范的规则和程序。第九条我局将依法对下列内容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府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四)申请书文本;(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流程;(七)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许可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我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统一由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规划窗口负责。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属我局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交齐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签章、受理人签字。第十三条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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