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及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改进

如题所述

试述我国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及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改进: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单位;

(四)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二、新的“构成要件”具体要素的完善

需要强调的是,在构建新的犯罪构成模式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开放原则,积极吸收三阶层模式的先进成果。除了客体、主体要素基本不用变动外,尤其需要注意在下列两大要素中吸收德日刑法三阶层模式中的先进成分:

(1)客观要素的局部完善

第一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传统中国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上存在短板,将因果关系区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重大缺陷。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是辩证法中的两对基本范畴。用其中一对范畴去解释另一对范畴,不但理论上说不清楚,也不具有司法可适用性。应当引入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第二,引入客观归责理论。

(2)主观要素的局部完善

第一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信赖原则等理论,适当限制过失的处罚范围。第二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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