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有哪些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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