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处理原则

如题所述

医患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和解、调解。

医患纠纷处理原则:1、和解(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为: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医疗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不以鉴定为前提;
2、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坚持过错原则,双方当事人依照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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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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