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成

如题所述

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成如下: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它们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执行国家组织管理职能时,即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2、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它们可进一步概括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它们都应该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支配一定的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与其他财产权利。

3、内部组织:主要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但并非所有内部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4、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这些参加生产经营管理关系的公民个人与其组合的家庭,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基本特点: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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